09.投保人壽保險有那些稅法上的優惠?

>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,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及軍、公、教保險之    保險費,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中扣除,現行規定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,000元為限。

>> 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,係指保險業依據保險法人身保險章所辦理的保險,由壽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對受益人所給付之保險金        而言,凡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,不論其名稱項目,均應免納所得稅 。

惟死亡保險給付,依據94年12月28日總統公佈之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」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,基本所得在新台幣600萬       以上之個人,若投保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,由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(若為死亡給付每一申報       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部分,免予計入)部分,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(為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,     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) 。

>>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項規定如下:
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,不計入遺產總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