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」
一、 明確規範適用對象:
(一)將專業再保險公司、兼營保險代理人、經紀人業務之銀行納入規範。
(二)基於保險代理人公司、經紀人公司以招攬業務為主特性,參酌國外相關立法及實務,排除適用保險公司之部分規定。
二、 完備確認客戶身分措施,並兼顧保險實務之執行:
(一)客戶為法人或信託之受託人時,應瞭解其業務性質、所有權等資訊;對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客戶應採取適當措施。
(二)人壽保險、投資型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受益人確定或經指定時,應確認其身分。
(三)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前,不得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,但在相關風險可有效控管下,得於建立後再完成資料驗證。
(四)對已懷疑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,得不執行相關確認身分程序,改以申報可疑交易。
三、 應依風險基礎方法執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,對於高風險情形,應加強審查,對於較低風險者,得採取簡化措施。
四、 針對特定風險事項,如:受制裁對象、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(PEPs)、新產品新服務或新種業務等,規範應採取額外措施以降低風險。
五、 強化交易持續監控,提升保險業發現可疑交易能力:
(一)應逐步以資訊系統整合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,並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可疑交易。
(二)明定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事項。
六、 強化內部控制制度,並塑造保險業重視AML/CFT文化:
(一)運用內控三道防線落實執行AML/CFT,包括:
1.國內營業單位及國外分支機構應指派督導主管,督導所屬單位執行(第一道防線)。
2.設置獨立之專責單位及專責主管、或配置適足人員(第二道防線)。
3.辦理查核以確認AML/CFT計畫之有效性(第三道防線)。
(二)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應瞭解風險及AML/CFT計畫之運作,並塑造重視AML/CFT之文化。
(三)應出具AML/CFT內控聲明書。
(四)明定專責主管、專責單位人員及督導主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相關訓練之規範。
七、 強化保險業對國外分支機構之管理:
(一)具國外分支機構之保險業應訂定集團層次AML/CFT計畫。
(二)國外分支機構應設置適足之AML/CFT人員,並指派一人為主管,並應符合當地主管機關要求及確認無利益衝突之虞。
另保險業與銀行業特性有異,因而本注意事項與「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」,主要差異點有三:第一,保險業之業務來源除來自所屬業務員招攬外,尚有來自保經代公司,考量保經代公司係以業務招攬為主,其重要職責在於確認客戶身分、瞭解客戶資金來源及投保目的等,以協助保險公司有效執行AML/CFT等程序,爰於本注意事項第三點明定排除適用保險公司之部分規定;第二,保險業主要係經營保險業務,並無臨時性交易(如匯款)之業務關係,爰未納入「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」之相關規範;第三,依保險業務特性,將可能利用保險為洗錢交易之監控態樣,於本注意事項中規範。
金管會表示,本注意事項將於近期修正發布,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,但考量交易監控及姓名檢核等新增規定涉及資訊系統調整、成立專責單位及配置足夠AML/CFT人員需進行組織調整,因此該等規定另定自106年6月1日生效。
檢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一份。
聯絡單位:保險局綜合監理組
聯絡電話:8968-0331
如有任何疑問,請來信:
http://fscmail.fsc.gov.tw/fsc-sps/SPSB/SPSB01002.aspx